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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震局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适用范围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凡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电磁、振动效果,有可能对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信息传输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电力、通信、交通、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水利工程及地下水、地热开发利用的工程项目。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主席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主席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立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国家未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做出明确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三、申请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凡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电磁、振动效果,有可能对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信息传输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电力、通信、交通、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水利工程及地下水、地热开发利用的工程项目。

  四、申请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取件地点和方式。

  (二)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作出予以备案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四)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该程序为实体大厅办理程序,网上办理程序应据实填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行政批复文件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028-86948665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四川省地震局:scdzj.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12345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028-86931019

  四川省地震局纪检监察审计处:028-85450477

  十一、注意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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