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水库工程项目;
(二)未建设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的已建水库。
二、法定依据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程应当在投产前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建设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在开始蓄水前1年投入运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程尚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及时补建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与建设给予监督和指导。《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未建设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的已建水库,库区及周边地区地震活动有增强趋势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评估,认为应当补充建设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的,水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意见,补充建设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开展水库地震监测。
《四川省水库地震监测规定》第四条 下列新建水库应当在库区蓄水前一年建成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运行:
(一)坝高100米以上或者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二)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水库正常蓄水区及其外延5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水库;
(三)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对重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
(四)坝高80米以上或者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的流域开发梯级水库。
《四川省水库地震监测规定》第五条 下列新建水库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并保持运行:
(一)最高水位蓄水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大型水库;
(二)设计地震烈度为八度以上的一级、二级永久性水库水工建筑物。
《四川省水库地震监测规定》第八条 省、市(州)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水库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申请报告时,应当按照《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对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方案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设置方案的意见。
三、申请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水库工程项目;
(二)未建设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的已建水库。
四、申请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取件地点和方式。
(二)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作出予以备案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四)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该程序为实体大厅办理程序,网上办理程序应据实填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行政批复文件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8号综合窗口:028-86948665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四川省地震局:scdzj.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12345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028-86931019
四川省地震局纪检监察审计处:028-85450477
十一、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