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地震烈度是衡量地震大小和影响程度的重要参数,随着地震观测技术的持续发展及地震观测仪器数量的不断增加,根据地震观测仪器获取的地震动记录快速定量地计算仪器地震烈度成为可能。仪器地震烈度的计算是地震烈度速报的基础,可为灾情快速判断、地震应急救援决策和行动、工程抢险修复决策等提供科学依据。为了规范仪器地震烈度计算流程和方法,并与现行GB/T 17742-2008《中国地震烈度表》中的地震烈度保持一定的衔接和继承,制订本暂行规程。
本暂行规程从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仪器地震烈度计算流程、地震动记录的选取和处理、仪器地震烈度计算方法等方面对仪器地震烈度计算进行了规定。
本暂行规程起草单位: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福建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本暂行规程主要起草人:金星、马强、李山有、孙景江、张红才、李水龙、杨大克、李军、韦永祥、宋晋东。
本暂行规程由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解释。
一、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程规定了仪器地震烈度计算流程、地震动记录的选取和处理、仪器地震烈度计算方法。
本暂行规程适用于地震烈度速报。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742 中国地震烈度表
DB/T 59-2015 地震观测仪器进网技术要求 地震烈度仪
DB/T 60-2015地震台站建设规范地震台站建设规范 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台站
三、仪器地震烈度计算流程
按照图1流程计算仪器地震烈度。
四、地震动记录的选取和处理
(一)记录选取
1.所用地震观测仪器的选址应符合DB/T 60的规定。
2.所用地震观测仪器的频带范围的低频截止频率应小于0.1Hz,高频截止频率应大于10Hz。
3.所用地震观测仪器应为三方向(E-W、N-S、U-D),条件不具备时可为两水平方向(E-W、N-S)或单水平方向。
(二)基线校正
地震观测仪器获取的记录应进行基线校正处理,宜采用记录时间过程减去地震事件前记录的平均值,事前记录时间长度宜为10s。
(三)积分或微商
1.地震观测仪器获取的地震动记录为加速度时应通过对时间的积分等方法得到速度记录。
2.地震观测仪器获取的地震动记录记录为速度时应通过对时间的微商等方法得到加速度记录。
(四)数字滤波
1.应采用数字滤波器对地震动加速度和速度记录的每个分向进行0.1Hz~10Hz带通滤波。
2.滤波器通带波纹应小于0.5分贝,滤波器带外衰减应大于12分贝每倍频程。
(五)记录合成
1.采用公式(1)计算合成三方向加速度记录。
2.采用公式(2)计算合成三方向速度记录。
3. 如记录仅为两水平方向记录,式(1)及(2)中a(ti)U-D 和v(ti)U-D设置为零。
4. 如记录仅为单水平方向记录,取记录的绝对值。
(六) 地震动加速度峰值和速度峰值
1. 采用式(3)计算地震动加速度峰值,采用式(4)计算地震动速度峰值。
五、仪器地震烈度计算方法
(一)应用加速度峰值计算仪器地震烈度
将计算得到的PGA代入式(5)中计算:
(二)应用速度峰值计算仪器地震烈度
将计算得到的PGV代入式(6)中计算:
(三)仪器地震烈度取值
2.如IPGA和IPGV均大于等于6.0,则仪器地震烈度I取IPGV,其余取IPGA和IPGV的算术平均,如(7)式所示:
3.如I值小于1.0时取1.0,如II值大于12.0时取12.0。
(四)仪器地震烈度等级划分
4.仪器地震烈度分为12等级,分别用阿拉伯数字1,2,3,4,5,6,7,8,9,10,11和12表示。
5.仪器地震烈度值可取小数点后一位有效数字。
6.仪器地震烈度与地震动加速度峰值对应表见表1,仪器地震烈度与地震动速度峰值对应表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