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共同成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中国地震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中国地震局组织成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的拟 定和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考试的命题工作。
第二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与实务》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案例分析》3个科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和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分 3 个半天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 3 小时,采用问卷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第三条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设置、科目名称、专业类别与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致。
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地震局,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负责本地区考试命题和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中国地震局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截止2004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岗位工作,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中国地震局颁发的“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的人员,可免试《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与实务》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 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或免试《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人员,都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中国地震局根据情况确定考点设置的地区和数量。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二季度。
考点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考试考务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收费标准,须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